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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试行)

2016-03-22 10:03:16     新疆建设兵团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为进一步加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1、《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成立的批文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受托银行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1、个人开户证明;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证明;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
2、缴存人所在单位证明;
3、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证明;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疆内转移和疆外转移。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1、个人提供本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2、转出、转入单位出具证明,应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帐号,开户银行(行号)。
3、住房公积金的转移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疆内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2、疆外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部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疆内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疆外转移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在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
办理要件:
1、单位出具的封存或启封证明;
2、《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部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1、汇缴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付款票据;
2、补缴提供单位出具的补缴申请、《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市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每年调整基数时间按照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通知办理。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初审-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自住住房;
4、 离休、退休的;
5、 出境定居的;
6、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中低收入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中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0、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一)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个人提取申请(本人签名)、单位证明;
3、委托他人支取的,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
、配偶身份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售房单位证明;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二手房
(1)过户到提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合同;
(3)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集资(统)建房
(1)集资(统)建房单位应到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审核,需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许可证、集资(统)建房人员名单;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集资(统)建房协议》。
4、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房住房审批表》;
(2)《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各师(市、县)规划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7、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
(2)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
8、租赁自住住房的
仅限租住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
(1)《房屋租赁合同》;
(2)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  
(三)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离休、退休
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2、出境定居
移民(定居)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卡号及开户银行。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供:民政部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6、中低收入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中专院校的
(1)单位的收入证明;
(2)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国民教育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收费明细表、学费缴纳通知书。
7、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1)提供缴存地医保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2)直系亲属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治疗费用结算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受委托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办理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5、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证明,如借款人配偶未在本管理部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项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
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开发商证明。
2、购买二手房
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号。
3、购买单位集资(统)建房
(1)集资(统)建房单位办理备案审核需提供:《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职工集资(统)建房贷款需提供:《集资(统)建房协议》;
(3)首付款收据。
4、购买单位房改房
购房单位房改房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单位售房帐户证明、补33%产权的需提供:《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及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
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6、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明细表及贷款余额对账单;
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或律师鉴证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明细表及贷款余额对账单;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受托银行盖章—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公证、放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一)查询渠道: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场所的柜台、服务电话、住房公积金网站;
(二)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信息;
  (三)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四)查询时限:查询余额及当年缴存明细。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一)咨询渠道: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柜台咨询,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通  讯 地 址

电话

1

直属管理部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附1号成基大厦615楼

缴存业务0991-2326127
贷款业务0991-2310335
支取业务0991-2812673
政策咨询0991-2842312

3

一师管理部

新疆阿克苏市健康路3号

缴存业务0997-2138221
贷款业务0997-2130391
支取业务0997-2138221
政策咨询0997-2139970
               

4

二师管理部

新疆库尔勒市建国南路17号

缴存业务0996-2035184
贷款业务0996-2025037
支取业务0996-2035184
政策咨询0996-2035194

5

三师管理部

新疆喀什市西域大道149号

缴存业务0998-6866162
贷款业务0998-6866161
支取业务0998-6866162
政策咨询0998-6866169

6

四师管理部

新疆伊宁市军垦路5号农四师社保大厦七楼农四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缴存业务0999-8182621
贷款业务0999-8182621
支取业务0999-8182621
政策咨询0999-8123840          

7

五师管理部

新疆博乐市红星路121号农五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缴存业务0909-2270800
贷款业务0909-2270800
支取业务0909-2270800
政策咨询0909-7671011

8

六师管理部

新疆五家渠市天山路机关综合办公楼农六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缴存业务0994-5811310
贷款业务0994-5811310
支取业务0994-5811310
政策咨询0994-5805829                           

9

七师管理部

新疆奎屯市团结东路29号

缴存业务0992-3248042
贷款业务0992-3248009
支取业务0992-3248007
政策咨询0992-3232069

10

八师分中心

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四路253号农八师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缴存业务0993-2820606
贷款业务0993-2812454
支取业务0993-2818938
政策咨询0993-2862368
                       

11

九师管理部

新疆额敏县农九师幸福路249-1号三楼农九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缴存业务0901-3384179
贷款业务0901-3384179
支取业务0901-3384179
政策咨询0901-3300206   

12

十师管理部

新疆阿勒泰北屯文明路新闻中心综合楼

缴存业务0906-3377960
贷款业务0906-3377960
支取业务0906-3377960
政策咨询0906-3377299

13

十三师管理部

新疆哈密市大营房红星大厦七楼十三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缴存业务0902-2566426
贷款业务0902-2566426
支取业务0902-2566426
政策咨询0902-2566425                                        

14

十四师管理部

新疆和田市屯垦路19号

缴存业务0903-2566173
贷款业务0903-2566173
支取业务0903-2566173
政策咨询0903-2566358            

网络咨询台(www.btzgjj.com.cn)
(二)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回复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六、投诉
(一)投诉渠道: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电话(0991-2310719、0991-2326079、0991-2890216)等。
(二)反馈时限:单位所在辖区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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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Tags: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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