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放贷管理的建议》的答复》[锡房金管(2007)5号],住房公积金放贷自
第一条 职工夫妻双方曾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90平米(含,指建筑面积,包括相联套房)以上或虽购房面积低于90平米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间不满5年的,以后购房不能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职工夫妻双方曾两次(含)以上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因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后再次购房必须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办理。
第四条 下调各档次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见下表:
可贷额度表
贷款类别 |
可贷额 |
借款人本人正常 缴存住房公积金 |
借款人本人及同户家庭 人员有一人以上正常缴 纳住房公积金 |
借款人及配偶 正常缴纳住房 |
下的商品住房 |
可贷额度 |
房屋总价×60% |
房屋总价×70% |
房屋总价×80% |
最高贷款额度 |
25万 |
30万 |
35万 | |
商品住房 |
可贷额度 |
房屋总价×60% |
房屋总价×65% |
房屋总价×70% |
最高贷款额度 |
25万 |
30万 |
35万 | |
二手住房贷款 |
可贷额度 |
房屋总价×50% |
房屋总价×55% |
房屋总价×65% |
最高贷款额度 |
20万 |
25万 |
30万 |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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