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积金发〔2009〕35号
各区县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办事处、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贷”)操作,确保公积金个贷业务平稳推进,现就市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渝住公积金委发[2009]1号)中涉及个贷部分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付比例
借款人购买自住房借用纯公积金或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个人最低首付比例为其购房总价款的20%;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积金个贷可贷成数管理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06]48号)中原规定的具体可贷成数相应上调一成;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和具体可贷成数保持不变,仍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07]86号)规定执行。
二、个贷限额
三、贷款期限
四、其它规定及要求
(五)请各分中心、办事处作好政策调整期间沟通衔接、宣传解释、窗口指导工作,确保个贷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市中心反映;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积金个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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