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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1-08-22 18:04:48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沈住公[2004]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予以审核。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管理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的71至下一年的630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但不得超过贷款的余额及利息之和。当年存储金额超过当年还款金额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并按下列要求出具相关证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区、县(市)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建造、翻建及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经管理中心实地勘察、认可。

    (二)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件;无离、退休证件的,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市级劳动人事部门鉴定或市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职工出国定居的,须提供签证及前往国的居留手续。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借据》;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对帐单》。

    (六)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沈阳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由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出具合法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在管理中心领取),持相关凭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

    (二)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相关证件到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三)经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现金手续。

    第十三条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无须原单位审核,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告知提取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沈房资[199834号)、《<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沈住公[200326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沈住公[20032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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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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