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特制定本原则性行政处罚标准: 一、单位职工人数不足50人,罚款一万元至二万元; 二、单位职工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罚款二万元至三万元; 三、单位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不足300人的,罚三万至四万元; 四、单位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罚款四万至五万元。 五、因特殊原因需加重处罚的,经集体讨论可突破处罚上限,但需在集体讨论记录中注明。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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