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的规定,规范提取行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均无自住住房且在本市范围内合法租赁规定面积以内的普通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可以在当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租房规定面积按当年公布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上浮20%确定。超出该标准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注:2008年度南昌市公布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60平方米。
二、提取标准
租房提取标准按当年当地廉租房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乘以租房面积核定,且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
注:2008年度南昌市廉租房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3.5元。
三、提取审核
1、已婚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且配偶双方均需提交提取申请;未婚及离异或丧偶未再婚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证明。
2、管理中心依据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予以核实无房事实。
3、管理中心依据职工提供租赁证、租赁协议及租赁发票,予以核实租房行为。
4、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尚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转入其本人在工行或建行的存款账户。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构造虚假租房行为的,管理中心依法追回其套取、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并视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管理中心将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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