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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6]31号)

2011-08-23 10:45:17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我市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3689个单位(含城区、县)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26.71万人,覆盖率达到74%。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归集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全市尚有9.52万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二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公助部分没有到位或不足额到位,特别是县财政没有安排或不足额安排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积极性;三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要从法制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正确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各单位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列支渠道确保单位公助部分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市、县财政要按部门预算规定综合预算内外资金予以安排考虑。对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公助的部分,应尽快补缴,不能拖欠。

五、各单位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六、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但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能低于5%。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别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南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时,只能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在未有新规定之前,暂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九、财政、审计、监察、法制、劳动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在必要时组成检查组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督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要检查落实资金来源,特别是要解决好县级财政资金来源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条例》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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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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