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将《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住房公积全委托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广西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按众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按本办法借款一次,借款只能用于购买一套普通标准公寓式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全产权住房的职工,不得再按本办法借款。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广西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证人:为惜款人提供借款保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指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储蓄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有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O%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30%自有资金;
(五)同意按本办法办理贷款的抵押和保证;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法定退休年龄内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并应控制在借款人按房改政策规定住房面积应交房款的了70%以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为一至十五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 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
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I0年(舍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 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期限在1年以内(合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Z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 应利率档)大执行新的利主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程序如下:
(一)由借款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借款人所具备借款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村料及保证人同意为借款人购买住房提供借款保证的书面意见及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证明文件。
(二)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即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三)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证明文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受托人与借款人依法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四)划拨贷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八委托贷款基金户,
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木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必须每月按时偿还应还的贷款本息偿还方式为:借款人每月定期向贷款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偿还,或由借款人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然后每月转交贷款银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和偿还方式均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归还贷款本息采取等额木金偿还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还款额 = 贷款本金/还款期数一(贷款本金 —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X 贷款月利率
受托人具体负责对贷款本息的计息、结息和催收,并及时转入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第六章抵押和保证
第十五条住房的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 物的价值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
(二)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 证住房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抵押物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变卖、馈赠或重复抵押。
第十六条保证
(一)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保证额度以借款合同内贷款本息及借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为限,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款人、委托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临界护人功受遗赠人如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未办妥变更保证手续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须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力理保证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贷款期间,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子以罚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外情形之一的,由受托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
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之条款;
(二)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息或贷款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2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税款和费用;
(二)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获得的,缴纳该房屋应承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另行追索;
(四)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估价、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余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南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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