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3号)及《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 (成工办发[2006]65号)的规定,现就重大疾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恶性肿瘤;
(二)肾功能衰竭;
(三)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四)慢性白血性;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六)帕金森氏症;
(七)红斑狼疮;
(八)肝硬化;
(九)精神分裂症。
二、申请提取时应提供资料
(一)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出院证明及复印件、治疗费用专用发票及复印件。
(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材料,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或工会)出具,托管职工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三)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直属亲属身份证、同一户籍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直属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三、提取申请时限及次数
四、提取程序
五、本通知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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