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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房产经纪人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备案的通知

2011-08-24 10:12:17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市区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宁波市市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房公委办 [2008] 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备案条件:

(一)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上述三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通过市房协行业年度综合信用考评以及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二)本人已取得中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或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或宁波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并考核合格。

二、备案资料

房地产经纪人申请备案时,应填写《宁波市市区房地产经纪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备案申请表》(附件)并携带下列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单位资料。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市三区(海曙、江东、江北)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书。

(二)个人资料。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管理中心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资料,须加盖中介服务机构公章。

三、备案程序

房地产经纪人按下列程序备案:

(一)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指定的房地产经纪人携带备案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管理中心受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后,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由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受委托银行并向房地产经纪人发放《宁波市市区房地产经纪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备案申请资料退回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人取得备案证后,在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应持证上岗。备案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管理中心年审的,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备案资格。

四、备案时间

市区房地产经纪人首次备案,请在 9 月 27 日前 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009 年起,房地产经纪人需备案或备案证年审的,应在市房协上年度综合信用考评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附件:宁波市市区房地产经纪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备案申请表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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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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