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结合资金使用情况,现将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联动调整:
一、已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第二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下称二次贷款)的家庭,首付比例调整为40%。
二、二次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正常额的70%。
三、实行按计划控制发放,优先保证首次公积金贷款家庭。
四、本通知自二O一O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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