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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1-08-24 16:20:58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屋及偿还商住两用房屋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
     (五)累计六个月未按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五)项情况的,不得提取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当月的上年度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对帐单的金额(提取到百位),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 (九)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到百位)。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改还迁房,提供下列凭证:
     (一)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或危(旧)改还迁协议及复印件;
     (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购买二手房提供下列凭证: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二)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集资建房(由单位统一办理)提供下列凭证:
    (一)《集资建房分户价格表》及复印件;
    (二)集资建房协议及复印件;
    (三)集资建房首付款收据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或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邯郸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邯郸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借款合同及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期房证明书及复印件(商业贷款除外);
    (三)偿还购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第二十六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失业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三十一条 职工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第三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和单位填写的《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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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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