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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细则

2011-08-25 16:11:5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条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称公积金)是一项强制性的长期储金。按“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单位资助的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缴存公积金的范围和对象

  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部、省、市县区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国有民营、私营和股份制等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中的中方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为缴存公积金的对象。

  第四条 缴存公积金的数额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数额,各等于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存率。

  1、1995年公积金缴存率,定为10%。职工个人和单位资助各为5%。

  一步调整到缴存率10%确有困难的单位(仅指上年度亏损单位或按5%缴存公积金后将造成当年度亏损的单位),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区、局审核同意,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在1997年前可暂按工资总额的6%缴存,职工个人和单位资助各为3%。

  2、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以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3、公积金缴存额的计算,为简便操作,减轻工作量和适度平衡起见,对月缴存额采上、下限额,分档次定额缴存的办法,(具体见附表)。

  4、今后公积金缴存额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缴存公积金的办法

  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连同单位资助部分在规定时间内(不跨月)缴存入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住房信贷部(以下称市建行住房信贷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户下职工户内。

  第六条 公积金的管理

  公积金由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公积金的存、贷、取业务委托市建行住房信贷部办理。

  1、单位在首次缴存公积金时,必须先到中心领取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在市建行住房信贷部所属结算处开设职工存款户,以后如职工人数变动,须当月申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交开户结算处办理变更记帐。

  2、各单位必须确定公积金专(兼)职管理人员,办理公积金业务。

  3、市建行住房信贷部每年向职工核对一次公积金缴存额,并办理职工查询公积金的业务。

  4、单位逾期缴存公积金的,每天按月应缴存额的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5、经济确有严重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心批准,可暂停缴存公积金,单位资助部门同时暂停。

  6、属定期补助的困难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及其工会审核,报经中心同意,可暂停缴存公积金,但单位仍须继续资助。

  7、单位撤销或合并的,须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公积金销户申请,报经中心同意后,方可销户。

  第七条 公积金的支取

  1、离退休和调离市区工作单位,由职工个人凭《苏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卡》以下称《记录卡》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开户的市建行住房信贷部结算处办理支取结余公积金的手续,并注销《记录卡》。

  2、职工购、建(含翻建)自住住房和归还购、建住房贷款,可使用本人及本户家庭人员(不得使用本户以外人员的公积金)已缴存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凭《记录卡》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开户的建行住房个贷部结算处办理转帐支用手续。

  3、留职停薪、自动离(辞)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职工,由单位在停发工资的当月填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予以封存,到该职工退休年龄或购、建住房时方可偿还或支用。

  第八条 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在市区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时,公积金转移按下列程序办理。

  1、调出单位必须在停发该职工工资的当月办理变更封存手续。

  2、职工凭调出、调入单位核准填写的《记录卡》到开幕词有结算处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九条公积金的使用

  在缴存公积金职工暂时不支用情况下,中心根据职工购、建住房贷

  款,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单位购、建住房贷款,其他住房贷款及购买国债等需要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完善、发展职工购、建住房贷款办法。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新住房,翻建自住房均可申请职工购、建住房低息贷款,购买现已租住的住房原则上实行产权单位委托贷款形式由指定银行办理职工购、建住房贷款

  2、实行以低息贷款方式,将归集的公积金余额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及国家安居工程项目,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并在职工或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再转化为职工个人或单位的购、建住房低息贷款

  3、按规定资助并逐月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购建职工住房可申请单位购建住房贷款,由主管区、局(公司)、直属单位以一定比例统筹平衡,按年、分季度报送使用计划,经中心批准后方可贷款。今后,随着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逐步减少单位购、建住房低息贷款额度。单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建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结婚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苏房改(1992)003号《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未提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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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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