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文件» 正文

苏州市: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1-08-25 16:17:00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苏房金规〔2009〕2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承办银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中心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三次会议批准,现对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通兑提取
凡苏州市区(不含吴中区、相城区)内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在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任一承办网点办理提取业务。
二、取消《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
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的,取消《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还贷信息由贷款银行每月向本中心提供。还贷逾期连续两个月的,暂不能办理提取
2、目前已向本中心提供还贷信息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苏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共计14家。
职工如在上列之外的银行有住房贷款的,可授权贷款银行向本中心提供个人还贷信息;该类贷款银行应及时与本中心衔接落实,以保证职工顺利办理还贷提取业务。
3、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规定借款申请人仅限为住房买受人,现调整为可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中,选择其中一人为借款申请人,借款年限按借款申请人的年龄计算;在大市范围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地办理。
四、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各分中心、管理部同步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9月20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九年九月四日

 

分享到:

(编辑:taibai)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