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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

2011-08-25 16:56:24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新修改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比例和基数
(一)缴存范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凡是在职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所在单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都必须按时、足额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工作人员按当月发放工资总额计),从2004年1月起实施。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不得高于20%。
企业单位因生产经营等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将大会决议和近期三个月的经营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不得因转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缴存基数的确定,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缴存范围”,但没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自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手续。
(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纳入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其所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市财政按本人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统一缴付。
(三)各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为新录用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条例》各项政策规定及具体业务程序的宣传力度。各镇区和各市直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广大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意义,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布置,做好对本镇区和本单位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为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强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要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切实行使行政执法权,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无故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首先确保由市、镇两级财政供给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把全市符合“缴存范围”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尽快纳入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
(三)各镇区和市直各单位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加强对本镇区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镇区要指定一个下属政府部门,作为本镇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政策,指导、监督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时报送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统计报表。为确保镇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镇区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分类登记造册,完整、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五、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办理程序,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调整和贷款等情况严格审核,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有效遏止利用住房公积金的税务优惠政策实行逃税漏税现象;积极协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简化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宣传,加强与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的合作与协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六、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系统,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运作高效、安全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的按时归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二)市财政部门要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财务收支和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保证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三)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
(四)市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系统,发现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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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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