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减轻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偿还贷款的压力,满足部分借款人提前还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象:
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到期或已到期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经核实确实偿还贷款有困难的借款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经批准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
(二)条件:
1、按规定及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在提出申请时
(1)尚未到期的,必须还清实际占用期限内应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2)已经到期的,必须还清所欠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三)贷款期限:
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与原实际占用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加上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之和,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四)贷款利率:
原贷款实际占用的贷款期限加上延长后的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的,按新的贷款利率计息。
(五)提供的材料:
1、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3、原贷款公证书;
4、已还清本意见一(二)中有关款项凭证;
5、其他。
(六)操作程序:
1、申请人首先向受托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贷款期限的申请;
2、由受托银行受理的,受托银行对申请人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查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各受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变更、公证等相关手续。
(七)其他规定:
1、办理延长贷款期限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延长贷款期限只能一次。
(一)借款人首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借款人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对提前还贷的借款人不得加收违约金;
(二)借款人提前还贷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贷款余额低于1万元的可一次性还清;
(三)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相应调整剩余期数的还款计划,经双方约定,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调减还款总期数,即部分提前还款后,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额,缩短还款总期数;
2、调减月还款额,即部分提前还款后,不改变合同约定的还款总期数,根据剩余本息、剩余期数,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四)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经贷款人同意,根据原合同约定贷款期限的利率和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三、原《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及逾期贷款清收的意见》(通房基金[2002]71号)同时废止。
四、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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