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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与贷款政策

2012-03-29 18:10:00     嘉兴市中心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保障性、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支持,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对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有关政策调整与重申如下: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无论是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在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征得其同 意),或本人(未婚)及父母(征得其同意)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申请提取时上一个月的存储余额,但提取的存储余额与公积金贷款之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部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优先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

  三、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范围由公积金贷款部分扩大至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

  四、委托按月提取还贷须留存12个月还款本息额政策调整为留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五、以上政策调整全市自4月1日起执行。已经发文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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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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