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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过公积金贷款职工不能再贷

2017-03-10 12:54:23     新法制报      我要评论()

          3月8日,南昌市房管局发布楼市限购新政。9日,记者从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南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当天发布一系列公积金政策调整细则。其中,对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次政策调整自2017年3月9日起执行。

  用过公积金贷款职工不能再贷

  3月9日,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及《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实施细则》。

  根据通知及实施细则,对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南昌当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南昌对在市城区(包括新建区)购房的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对购买普通住房的双职工缴存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南昌县、湾里区对购房的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对购买普通住房的双职工缴存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

  同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在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时,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状况、账户余额、缴存时间及剩余缴存年限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可贷额度及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剩余缴存年限系数。

  其中,账户余额是指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执行同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中心)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非正常缴存职工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所购房屋总价款-贷款按首付款比例计算所得金额。

  对于异地调入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六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系数统一设定为0.9,否则按职工在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缴时间确定。

  剩余缴存年限系数取值为1,缴存时间系数及剩余缴存年限系数以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认定。借款人收入根据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公式中的系数如需调整,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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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Tags: 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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