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省(市)及其外地驻昆单位和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管理中心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申请办理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中心应作出贷款准或不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凭中心的批准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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