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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制度

2009-03-31 14:56:00   cuilin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宁夏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一、文件资料备案制度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备案:
1、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3、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5、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6、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7、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文件;
8、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9、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半年、全年工作计划、总结和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11、住房公积金呆坏账贷款核销情况;
12、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理中心对出现的以下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
1、出现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含分中心、管理部)及有关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受到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4、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决策的;
5、解除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委托关系的;
6、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发生变更及存储资金出现较大数额调动的(属于调剂贷款资金的为1000万元以上,属于其它情况的为500元以上,同时说明变更和调动原因);
7、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
8、委托的购买国债结算代理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检查考核制度
    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会同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1、区监管处于每年3月1日以前制定并下发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年度检查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每年上半年监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根据需要,监管处可以不定期就有关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经查证存在的问题,做出监督决定或监督建议。
     3、现场检查的主要方法是: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
         4、受检查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认真执行区监管处做出的监督决定,并向监管处报告执行情况。对监管处做出的监督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5、区监管处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全区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并于每年3月1日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各市管理中心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情况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通报。
 
四、统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及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住房公积金业务报表及其他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1、区监管处应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并通知各管理中心。
2、区监管处对各管理中心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补报或重新报送。
3、区监管处对各管理中心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4、各管理中心应当按时向区监管处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8日内。每年12月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15日内。
5、区监管处将各管理中心所上报的统计报表汇总后按时上报建设部。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内,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0日内。
6、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
7、所上报的各类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要有单位负责人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区监管处将定期对各管理中心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进行评比通报,以不断提高报表统计上报工作的质量。
 
五、工作会议制度
         为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法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如下会议制度:
1、年度会议制度。每年一季度召开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分析形势,表彰先进,部署工作任务。
         2、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由区建设厅召集一次有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单位参加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联席会议,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3、主任座谈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理中心(分中心)主任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统一思想认识,促进共同提高。
4、工作例会制度。每月中旬区监督管理处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各管理中心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5、专题会议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发生的比较突出且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由区监管处及时召集专题工作会议,组织有关单位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加以解决。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要求,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班。
1、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政策法规、会计核算、资金归集、贷款发放、风险控制以及国债购买业务等。
2、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同时根据需要“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学习兄弟省、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先进经验。
         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学习和会计核算培训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4、资金归集、贷款发放、风险控制业务每两年培训一次。
5、国债购买业务及有关证券知识培训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主要学习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规定及证券市场国债运作知识,以规避国债购买风险。
 
七、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依照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信息系统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1、区监管处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八项职责。
2、各管理中心负责本中心范围内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项职责。
         3、监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各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应当从本中心业务系统中产生,并通过监管专网向上报送。报送数据原则上不得手工录入。业务系统暂不完善、部分数据确需手工录入的,必须报经区监管处同意后方可手工录入。
    4、监管数据库应当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设置,由区监管处和各管理中心按管辖权限分别维护。监管数据只能用于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未经区监管处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区监管处应定期对监管数据库文件进行检查、校验和备份。
         5、区监管处和各市管理中心应加强对系统操作、数据库使用、应用角色、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权限管理,防止越权操作。任何人不得在监管系统上安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无关的软件;不得擅自增加、删除网络节点及变更网络系统的结构、设备及重要参数;不得擅自对监管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或恢复操作。
6、各管理中心监管应用数据库,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未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与区监管系统联网。监管系统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监管数据不得在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7、区监管处和各管理中心发现监管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已证实的重大安全违规、违纪和泄密事件,监管处和管理中心要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管理中心提供虚假数据或人为导致监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区监管处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管理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八、情况通报制度
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情况,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1、住房公积金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是: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形势;各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工作好的做法、成功经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需引起警觉的问题;业务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表彰先进,批评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简报》或《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本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工作中的主要情况。
3、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每年以工作总结的形式通报两次。
4、业务统计数据分析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主要通报公积金各项业务统计本期数据和上期数据的对比分析及统计上报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5、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管理运行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先进个人以及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
九、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行为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违反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厅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九种情形之一的,区建设厅应及时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它行政处分的建议。
4、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区财政厅责成所在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的,区建设厅可以建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有关监督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区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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