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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1-08-25 10:08:19     湛江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允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意见》(粤建金函〔2010〕4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在职工家庭入住租住房屋一个月之后,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有关证明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二、为提高职工居住水平,支持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及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在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批准施工之日起一年内,可凭房屋产权证、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明文件、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

  (二)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租住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有效的低保证、租房合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租住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三)职工在本市租住政府廉租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支付房租凭据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按季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四)农业户口的缴存户在户籍所在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建房之日起一年内,可凭户口簿、用地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凭据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

  (五)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症、何尔茨海默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心动脉搭桥手术、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烧伤、精神分裂症等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可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确诊疾病证明、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记录)、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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