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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8-29 09:29:28     百度新闻      我要评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建金管字[2007]39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省驻市及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金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把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为老百姓办的重要实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补助部分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必须克服困难,从今年起列入预算,并保障及时足额拔付到位。严禁只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不给职工缴存财政、单位应补助部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18号)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以补缴。

  (五)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和缴存,逾期仍不办理和缴存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同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一年内凭符合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审批后,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凭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申请,经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单位可为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10%的余额。

  (四)单位应当及时为其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销户手续;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国债购买的管理,进一步防范风险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可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目前,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最长期限为l5年。

  (三)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质)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签订,管理中心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在场,确认借款人及保证人身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签。

  (四)借款资金可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也可直接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其他账户。

  (五)管理中心要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贷款各环节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逾期贷款的预警、催收和记录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六)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用于购买国债。严禁管理中心委托证券及其他机构购买国债,严禁与上述机构签订各种理财协议,严禁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国债。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管理中心除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外,不得在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开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人民银行要对账户开立情况加强监督。

  (二)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和单位定期对账。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规定,为职工计付利息。

  (三)管理中心自身的基本账户、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账户、增值收益专户必须分别设立,不得进行合并。

  (四)各受托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的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对违规存贷住房公积金、超范围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五、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财务、贷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内部牵制、内部稽核和审计、责任追究等管理和控制制度,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实行重点检查和稽核制度,关键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人员轮换制度,不相容职位互相分离。

  (二)管理中心应加大住房公积金征稽执法力度,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单位和职工举报。

  (三)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县市管理部,要按照不低于增值收益60%的比例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10号)严格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六、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未完成前,各县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防止借机构改革之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挥霍浪费。在机构调整过程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上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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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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