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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办法

2011-08-30 17:16:04          我要评论()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提取金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当时没有未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金额为申请支取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百位数存储余额。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同时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首付款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比例后,可申请支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6月30日止的存储余额作为追加购房款。

  (三)购买二手房提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在办妥购房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以在取得准建手续后的两年内申请支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造价的60%。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提取金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先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再提取其配偶(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因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可在其正常还款1个月后,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为上一年度6月30日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三)需要提前部分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一年度6月30日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前偿还部分的住房贷款本金。

  需要提前全部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截止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剩余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已经将住房贷款全部偿还并办理完毕相关还款手续的,不得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申请或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当年房租总额超过其家庭收入10%以上部分,即:

  提取额=年住房租金总额-年家庭收入×10%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补交房改房的土地收益金总额。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大额度只能提取到个人账户内的百位数整数,其余金额必须保留在其个人账户内。经批准提取规定的存储余额后,应当继续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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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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