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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8-31 16:53:21          我要评论()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正常化和规范化,切实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结合《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4〕86号)和《关于修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文政发〔2008〕64号)两个文件,就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等工作作了专题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一)按时、足额、连续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2期,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地震、火灾、水灾、冰雪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毁,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恢复重建。申请提取金额为恢复重建支出总额扣除缴存职工已获得的各种救灾资金(含修建房屋物资折算价)之和;如没有获得救灾资金或物资,申请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恢复重建总支出额。申请时应提交受损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应注明申请人受灾情况和所得救灾资金与物资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非销户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缴存余额的80%,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的70%;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缴存余额的80%,且不得超过申请提取还贷时贷款余额本息之和。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间隔三年以上。

  (五)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的;

  3.房屋中小修理、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

  4.不是房屋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

  5.未经建设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明确产权的;

  6.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得伪造证件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发生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在五年内停止办理夫妻双方提取贷款业务。触犯刑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一)贷款最高额度及年限。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为25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顺延5年。

  (二)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除应满足《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5倍;

  2. 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的70%;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

  4.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

  (三)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以上任意一项限额,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三、关于缴存单位的职责

  (一)缴存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的贷款申请提出初核意见,并为其出具真实的工资收入证明。因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借款职工出现解除合同、工作调动、死亡、触犯刑律等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归还的情形,单位应及时告知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当借款职工发生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还贷违约,借款职工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州中心催收贷款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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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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