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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吗?荆州市荆州区:执行监督依法划扣公积金账户余额

2025-06-23 08:32:46     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这名罪犯的公积金账户还有较大余额,法院为什么没有划扣就裁定其财产刑执行终结?”近日,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的有力监督下,法院对章某财产刑执行案恢复执行,依法划扣其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2.8万余元,并上缴国库。

今年5月,荆州区检察院在对2024年已办理的职务犯罪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监督时发现,章某的罚金仍有较大数额未执行到位。经查,章某原为某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负责人,2023年9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章某未主动缴纳罚金。2024年12月,经荆州区检察院监督,法院对章某案财产性判项部分立案执行,今年3月,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时,该案仍有10万元罚金未执行到位。
 
经与该案执行法官沟通,并仔细查阅卷宗,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章某家属曾向执行法官表示在年底代缴剩余罚金10万元,于是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办案检察官认为,章某原为国家公职人员,公积金账户内可能还有余额,但该案执行过程中并无划扣公积金的情况,法院可能存在执行漏洞。
 
发现该线索后,办案检察官迅速对章某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核查,发现其账户内尚有余额2.8万余元,符合提取条件,法院在未划扣公积金的情况下裁定终结执行,存在明显不当。
 
今年5月,荆州区检察院就章某财产刑终结执行不当的问题,依法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及时采纳了监督意见,恢复对章某的执行程序,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全部余额,追缴罚金,上缴国库。同时,法院通过加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沟通联系,组织本院执行人员学习执行案件结案规定,对其他执行案件开展类似问题对照检查,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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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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