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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户有房住”是强制责任

2007-08-14 08:55:00   佚名   华商网 - 华商报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其中,“不得新征新购土地集资建房”、“廉租房将覆盖低收入家庭”成为两大亮点。

  回顾近两年政府房地产调控的风风雨雨,可以说,以往的调控陷入了单纯的“抑制房价”

误区,而忽略了最大着力点应来自于解决中低收入群体“被迫买房”的结构性矛盾。美国房贷危机提醒我们:如果把所有人都卷入一个房地产买方市场,必然会引发信贷危机、信用危机、不良资产危机。政府应当把某房产商声称的“穷人就该买不起房”解读为“穷人不该买房”,即在分层化、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中,严格区分针对中高收入群体的商品房和为低收入者服务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并且在土地供应、政策扶持、财政投入以及政府责任上采取截然不同的监管模式。

  “解决低收入者住房”应成为政府强制责任而非 “公益责任”。以往的房地产调控,都属于“单边调控”,即将社会责任一股脑推向房产商,比如“双限房(限制面积、价格)”,这与“商人逐利”的市场游戏规则南辕北辙。而在“要解决好民众住房权利”等高蹈的道德词汇下,掩盖乃至滑脱了政府本应承担的必尽责任。

  “解决低收入者住房”应成为政府强制责任在“意见”中有所体现。比如,在“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方面,“意见”指出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等等。这种目标的细分与具化,是中央督促地方政府履责的重要手段。如果一个地方官员的仕途与其完成的年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数据息息相关,形成内在的利益挂钩模式,他就会更主动地推进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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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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