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近两年政府房地产调控的风风雨雨,可以说,以往的调控陷入了单纯的“抑制房价”
“解决低收入者住房”应成为政府强制责任而非 “公益责任”。以往的房地产调控,都属于“单边调控”,即将社会责任一股脑推向房产商,比如“双限房(限制面积、价格)”,这与“商人逐利”的市场游戏规则南辕北辙。而在“要解决好民众住房权利”等高蹈的道德词汇下,掩盖乃至滑脱了政府本应承担的必尽责任。
“解决低收入者住房”应成为政府强制责任在“意见”中有所体现。比如,在“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方面,“意见”指出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等等。这种目标的细分与具化,是中央督促地方政府履责的重要手段。如果一个地方官员的仕途与其完成的年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数据息息相关,形成内在的利益挂钩模式,他就会更主动地推进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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