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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房奴成为被告几大攻略

2008-01-12 11:05:00   lily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进入2008年,倍受关注的房贷新政执行细则终于完全清晰。目前上海购房者申请房贷必须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若不能提供类似证明,银行将不受理申请。

    租赁“冬歇期” 准房东出租

    进入2007年12月,特别是元旦过后,租赁市场开始真正步入“冬歇期”,换房的需求越来越少,房产中介公司认为,这都是由于临近春节,部分外来人口返乡的季节因素所致。对于当下相对“冷冻”的租赁业主而言,租赁淡季主要的工作是如何做到收益最大化,专业人士表示,淡季出租房产也讲策略。

    1攻略

    利用淡季“修内功”,

    装修房产增价值

    对于淡季空置的老房子而言,业主与其底价让利出租,不如利用这段时间将房产装修一下,比如在一些地铁沿线的区域,主要吸引年轻的上班族求租,可针对租客时尚、注重舒适度的特点装饰房产,而周边学生求租较多的区域可以简单配个书架,多放一些桌椅,面向IT业租房者的区域可以配置网线等等。此外,可以重新粉刷,给人感觉更加敞亮,或者添置部分简单的灶具、热水器,满足求租者更多的生活需求,使房产更具有针对性和性价比,一般而言,地段、位置、朝向均相同的情况下,装修良好的房子要比简单装修的房产租金高100~350元/月,因此装修过的房产再出租时,可以为业主带来更高的收益。


    2攻略

    依托品牌中介,

    获取更多求租信息

    由于市场淡季租赁需求较少,其分散性的特点使业主难以及时获取求租信息,导致不能尽快地将房产出租,而一般大型的品牌中介掌握了一定数量的客户量,可以尽快地为业主找到合适的求租者,一项资料显示,出租者自身从寻找客户到最后出租,其时间往往要一个半月以上,而通过大型品牌中介出租的时间一般在1个月左右,也就是说通过大型中介出租至少可以节省半个月以上的时间,一定意义上也为业主规避了空置的损失,因此,建议业主可以在品牌中介公司登记房源,获取更多的求租信息,尽快将房产出租。

    3攻略

    放平心态合理报价,

    充分考虑“季节因素”

    租赁市场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会随着供给、需求的变动而变动,同时租赁作为特殊的商品活动,交换的是房屋的居住权,价格具有波动并且难量化,并且租赁市场存在比较明显的“淡旺季”,正是源于此,业主报价应该根据“季节因素”所导致的市场变动,进行相应的租金调整;同时还要综合衡量影响租金的其他因素,如房屋的装修情况、社区环境、交通状况、生活便利程度等等,既避免在租赁需求多的旺季报价过高,也减少在“淡季”为追求尽快出租而使报价相对过低的顾虑,在此,建议业主可以参照当前部分大型中介公司每月作的租赁价格指导,从中可以做一个价格参考,既能顺利出租又能获得相匹配的合理收益。

    随着政策调控的不断深入,保障性住房供应开始落到实处,引起房产出现“拐点”的大讨论,人们对房价走势的预期分化,房产买卖市场上观望的气氛较为浓重,而考虑到“联动效应”,准购房者暂缓买房势必继续通过租房来满足其居住需求。因此,预计2月春节之后的下半月,租赁市场将会在多个因素的共同推动下出现明显的“价量”剧增态势。

    第二套房如何贷款最划算

    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按照通知中的第二套住房标准来认定。那么,买第二套房时,该怎么选择贷款方式呢?

    情形1

    第一套房是商贷,

    第二套最好选公积金

    如果第一套住房是选择商业贷款的,无需考虑是否还清就可以再次申请第二套住房贷款。此时,第二套可以考虑用公积金。因为,公积金贷款除了本身利率低的优势外,还不受“第二套房需提高首付和利率”新政的限制。

    如果第一套住房选择的是商业贷款,第二套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而只能选择商业贷款,买第二套房的贷款首付款就得提高到四成,贷款利率也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专家建议:尽量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更省利息。

    情形2

    第一套房公积金没还清,

    第二套只能选商贷

    如果第一套住房选择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在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时,只能选择商业贷款。这时买第二套房的贷款,也得执行新政。

    如果第一套住房选择公积金贷款,第二套还想要选择公积金贷款时,就必须先把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还清,才能再申请。还清后再申请公积金,目前不受“第二套房需提高首付和利率”新政的限制。

    ●专家建议:要想省钱,当然也是尽量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房奴”频频成被告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任某并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截至2006年11月16日,任某已累计逾期13期。期间,银行向任某发出了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但任某仍未履行合同义务。2007年8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任某在10日内支付剩余所有本金及利息,否则该处房产将被强制拍卖。

     以上是人民法院近期审判的一件房贷案件。2007年,北京一个区级法院仅一个月受理的房贷案件就远超2006年全年的房贷案件数,而银行涉及房贷违约的数目、金额等也明显增加。负责审理房贷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房贷案件的系列性很明显,往往是一家银行起诉一二十个购房户,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是银行当原告,借款人当被告,而结果基本上都是借款人败诉。

    有关专家认为,近年来,银行发放的房贷数量增长很快,特别是2007年以来,各地房价节节攀升,部分购房者盲目“追涨”,一些银行风险评估把关不严,房贷纠纷不断增加,导致银行房贷面临较大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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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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