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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楼市新政:买精装房给奖励

2012-05-09 09:17:42     新闻晨报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从2012年7月1日起,扬州市民新购买成品住房(即精装修房,下同),可获得房屋合同总价4‰到6‰不等的奖励...

  从2012年7月1日起,扬州市民新购买成品住房(即精装修房,下同),可获得房屋合同总价4‰到6‰不等的奖励。奖金由扬州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在申请通过后由区房管部门负责发放。昨天上午,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推出房产新政,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对个人购买成品住房进行奖励的通知》。

 

  在全国房产调控并未松动的大背景下,扬州市奖励购房新政立即引发轩然大波。面对潮水般的质疑,扬州市房管局昨天中午从其网站上悄然撤下通知,3小时后又重新发布,并对媒体的质疑作出解释,称奖励仅仅针对购买精装修房,并非为救市。

 

  购房有奖:

 

  144以下奖房款4‰-6‰不等

 

  昨天上午出现在扬州市房管局网站上的购房奖励通知为影印件,由扬州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28日。

 

  根据这份通知,个人新购成品房将按建筑面积划分为三类奖励办法。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6‰的奖励;建筑面积在90-120平方米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5‰的奖励;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对购房人给予所购房屋合同价款4‰的奖励。房屋合同价款仅指房屋本身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公共维修基金等价款。

 

  通知指出,成品住房奖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每月初,由区财政部门向房管部门预拨本月成品住房奖励备付资金,每月末后5日内结算实际发生额。

 

  通知还提出,购房人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购房屋所在区负责发放的部门提出申请。凡是申请奖励的成品住房,必须为个人在本通知执行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购买的,且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中载明为成品住房的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如果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必须在撤销商品房备案前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新政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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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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