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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2006-10-10 17:50:00   王敬宾   中国房地产报      我要评论()

严肃纪律,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全面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这是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经验交流会上发表讲话时传达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此次会议于7月22日在苏州召开。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经验,认清问题,统一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8月19日,建设部发布通知,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这是在央行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之后建设部迅速做出的反应。这一举措被业界视为建设部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精神的具体体现。

   公积金事业取得发展

   刘志峰首先回顾了200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并肯定了各地区、各部门在推动公积金归集、贷款等各项事业发展上做出的成绩,指出公积金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刘志峰认为公积金事业已经在我国取得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公积金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公积金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公积金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公积金风险管理不断强化,公积金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公积金社会效益日益体现。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343个设区城市中,有341个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管理中心从2577个调整到343个。目前,管理中心执行管委会决策,独立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管理体制基本理顺。

   刘志峰指出,各地基本建立了以《条例》为主导、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以业务操作规范为基础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初步实现了住房公积金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同时,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和同级监管体制。

   六大问题困扰公积金发展

   刘志峰在会议上强调,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几年来,各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住房公积金事业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

   一是部分城市管委会决策不落实。虽然设区城市基本都设立了管委会,但有些城市管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建立制度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能定期召开会议,不能及时审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是部分管理机构调整不到位。《条例》和《通知》已经发布4年多,至今仍有一些管理机构,没有纳入设区城市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铁路、煤炭等行业的一些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用于生产经营。个别城市管理中心仍然隶属市房管局、财政局。

   三是部分管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风险时有发生。个别管理中心违规开设账户,财务管理混乱。近几年来,已经调查处理了一批大案要案。今年,审计署在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大要案线索,已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是制度覆盖面较低,缴存限高规定没有认真落实。不少地区没有认真执行,少数单位少数人利用多交公积金逃避税收。

   五是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不高。今年5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69.8%,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45.5%。但相当一部分省区个贷率较低,有4个省区低于20%,个别管理中心和分中心甚至没有发放过个人贷款

   六是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力度不够。

   五项措施规范公积金管理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根据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刘志峰副部长强调,今后一段时期,要坚持“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方针,努力开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新局面。

   为实现这一目标,刘志峰提出五项措施严格规范公积金的管理运用:严肃纪律,坚决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规范运作,推动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强化服务,维护职工根本利益;防范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等。

   刘志峰特别强调,目前仍然挂靠在省(区)建设厅、财政厅的分中心,应当立即移交所在城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对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但仍挂靠在省机关事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分中心管理的规定执行,今年11月底之前实现与城市管理中心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刘志峰表示,对不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一律不准设分中心。二是对剩余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挤占挪用资金,今年11月底之前全部收回。建设部将会同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进行重点督察,有关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将按照《通知》要求向国务院报告,并公开通报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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