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新闻 » 行业动态» 正文

福建省出台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细则

2007-12-08 09:41:00   lily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年底前,我省所有市、县都要全面启动廉租房制度,廉租房要以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为对象。昨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年底前,设区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起,各市、县要将廉租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意见要求,各市、县要在年底前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各地要合理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意见还指出,“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建设廉租房和经适住房竣工面积应占住房竣工面积的8%~10%,供地面积不低于商品房供地总面积的10%。对年度廉租房和经适房竣工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次年不予下达住宅用地计划。

  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我省廉租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城市政府应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采取租赁补贴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政府确定。对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要优先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应当提供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0%,福厦泉三个中心城市不低于25%。 

  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要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同时,采取改建、收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并将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存量公有住房纳入廉租房管理。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适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相对集中建设的要选择交通比较便利、生活比较方便、社会服务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区域,并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面向社会出租。

  市、县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购房人只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经适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经适房实行明码标价,价格确定后应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经适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适房供应对象出售。

  新就业的毕业生也可享受

  发展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限价房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经济租赁住房主要在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专门用于出租,租金实行成本租金。经济租赁住房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经济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具体供应对象、销售与租赁管理办法由市县政府自定。

  根据意见,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大型工业企业或建设项目,应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分享到:

(编辑:admin)

 

 

 

 

Tags: 暂无tags!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本文相关资讯

本文暂无相关的资讯!

本周热门行业资讯

精彩专题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
住房公积金贷款完全攻略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中心内容。新<条列>规定的住...
公积金增值收益如何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
如何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
在每个月的工资中,有一项扣除越多越让人高兴的事就是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