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梅州市“6·16”特大暴雨受灾企业及职工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帮扶政策》已经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梅州市“6·16”特大暴雨受灾企业及职工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帮扶政策》进行专业解读,具体如下:
一、出台本次阶段性帮扶政策的目的?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6·16”特大暴雨灾后重建工作专班组建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24〕93号)《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打赢防汛救灾及恢复重建攻坚战,帮助受灾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
二、阶段性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
适用范围: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
适用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为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集中安置区房超出面积需个人支付部分,提供村、镇政府、单位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材料,提取用于双方父母购买集中安置区房超出面积需个人支付部分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材料,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实无误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为保障受灾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对于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急需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提供所在村、镇政府、单位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材料,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实无误后,职工及配偶双方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5万元。
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所在村、镇政府、单位出具受灾情况证明材料,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实无误后可每月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限制,不受本人及配偶在梅州无自有住房限制,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且不超过1080元/月;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且不超过2400元/月。
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提交所在村、镇政府、单位出具受灾情况证明材料并核实无误后,可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如逾期记录已上报征信部门,予以更正。
虽然阶段性政策支持期间的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但借款人仍需偿还此期间内的还款本金及利息,月还款义务不会终止。如借款人在阶段性政策支持终止时仍未正常还款的,未偿还部分将在政策支持期限终止后开始计收罚息,因此建议借款人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安排每月的还款计划。
七、受灾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受灾情影响,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通过梅州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比例不低于1%。缓缴申请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再进行补缴。
八、受灾情影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其职工是否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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