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向低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大病职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后,天津市再次出台面向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5月8日以后发放的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的有效期为10日,职工在申请担保费补贴时,拿到《申请书》后应尽快办理支款手续。
近日市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协助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委员会在接到领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核表》的申请时,在2个工作日内交给申请人。
按照申请程序,具有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本人,应先到所在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为了保证这一环节及时快捷地办理,申请人到原办理购买资格审核的区房委办申请领取《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时,各区房委办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从档案中调取申请人《申请审核表》,在《申请审核表》复印件首页申请人姓名处加盖公章,交补贴申请人。符合担保费补贴申请条件的职工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提出申请,审批通过的,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
提醒申请人的是,拿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办理支款手续。超过10天的,申请人还需在各区管理部(分中心)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申请书》。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