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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消费提取之十五“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余额还贷”

2011-08-12 17:16:1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住房消费提取之十五“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余额还贷”

一、申请条件
在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额度确定
余额还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与剩余贷款本息的低值,且提取后上述各账户余额均不得低于1元。
借款人及配偶办理余额还贷业务时,需同时偿还当期应还款本息的,其当期还款本息可一并申请余额还贷。申请余额还贷时已偿还当期应还款本息的,只能申请以余额还贷方式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三、办理流程
1、借款人(配偶)持申请资料到建设银行任意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在铁路、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此项业务时需到所在分中心及对应的贷款银行办理。
2、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打印《余额还贷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
3、借款人(配偶)持《余额还贷申请书》及申请资料到对应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4、借款人(配偶)回到建设银行提取并还款。
四、需携带资料
符合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及配偶,携带以下申请资料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申请。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2)借款人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借款人未办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借款人已办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
2.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配偶未办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配偶已办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五、注意事项
1.余额还贷业务必须由借款人亲自到场办理,配偶同时申请的,配偶也必须亲自到场,不允许委托他人代办。
2.以余额还贷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凭证,不得用于柜台提取,不参与委托提取
3.余额还贷各业务环节必须在同一天办理。
4.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储蓄卡及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的分中心、管理部更换住房公积金龙,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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