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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核定工作的通知

2011-08-23 14:43:2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缴存单位、开户银行、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和地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核定工作每年一次,开展核定工作的时间为:6月1日至7月31日。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办理,月缴存额在20万元以下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
(三)凡超出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上限(郑州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8195元),或者要求降低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单位,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办理。
二、 核定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缴存职工人数。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进城务工人员和人才代理人员)。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三、核定所需资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审定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上年度职工工资表。缴存基数超过规定数额上限的,还需提供完税凭证。
四、有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或各缴存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并携带U盘拷贝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单位职工缴存的工资基数和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如有变动须在次年年度核定中办理。
    (三)望各缴存单位、中心各分支机构和缴存网点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缴存单位的基数核定工作。
 
     附件:1.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表
           2.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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