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如拟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有关专家组成。这对在住房委员会的统一决策下,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都具有重要作用。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18条的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法律链接
《北京地区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通知决定,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房改办。管委会由30名委员组成。在委员中,地方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1/3。管委会日常工作的经费支出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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