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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为哪个部门

2007-08-22 15:48:00   佚名   新浪网      我要评论()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提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的机构。住房公积金既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也不同于居民的储蓄存款,这种体现政府意志和职工意志,专为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而设立的政策性住房基金,必须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住房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也必须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执行住房委员会决策,对住房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的需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以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为己任,不能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违规进行风险投资经营牟利;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债权、债务责任;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在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城市依法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链接

  《北京地区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通知决定,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北京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该中心主要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汇总编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财务预决算,统一对外发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具体管理工作。铁道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并入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及北京铁路分局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北京铁路分中心。管理中心与分中心统一规章制度。分中心编制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事务管理局和北京铁路局提出意见,由管理中心统一报北京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纳入管理中心编制管理。原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编制内的人员可纳入分中心编制。分中心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仍由原所在单位管理。分中心主任由原所在单位提名,管理中心聘任;经管委会提名,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分中心主任可兼任管理中心副主任。

  管理中心授权分中心设立账户,实行内部核算,负责核算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分中心按照管理中心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账目,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计算分中心增值收益;按照规定格式,定期编制、向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分中心与管理中心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中心可查阅各分中心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由分中心单独列账,存入增值收益专户,按规定提出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后,在分中心业务范围内分配和使用。分中心的管理费用(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部专项用于其管理范围内职工提取和发放贷款,风险准备金应用于弥补分中心贷款产生的风险,其使用须经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分中心也暂不占用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

  通知要求,按照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调整原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其所属各分中心全部调整为31个管理部,作为经办网点。管理部由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其编制由管理中心报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通知还对北京地区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所涉及的资产清理、审计和移交提出了具体要求。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2002年10月10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成立,是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3个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垂直管理24个管理部;内设14个处室;下设2个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服务中心。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落实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不断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不断创新,贷款利率低、手续简便、还款方式灵活,切实有力地解决了北京居民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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