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范围: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商办事机构、代表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
职工范围: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商办事机构、代表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的在职职工,外方职工和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必须为职工按时建立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尽快建立。同时,对于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日后设立的单位,应补缴自单位设立以来的住房公积金;对于《条例》发布之日前设立的单位,应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日至今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愿意也可以补缴自单位设立以来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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