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必须为其公务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与其所在的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未与单位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6个月以上。
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公务员及职工,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的规定,1993年以前按照标准价优惠法购买住房且按有关规定补价的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缴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在职的,可按所在单位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也按此规定办理。
法律链接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85号)
各区县人事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执行。其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新单位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可根据本人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申请,由各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持区县人事局出具的证明(附后),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开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专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时,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及正常汇缴状态的限制,但须提供区县人事部门开具的转业证明。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二○○二年八月五日
《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86号)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保证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人员工作,根据京办发[2000]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支付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单位应将本人提前退休时距法定退休年限内逐月资助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8%的缴存率乘以提前离退休年限的工资计算)一次性全额缴存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归集部门。缴存的基数按本人退休时调整后的工资总额计算。单位应填报《分流人员住房公积金审核表》(略)一式三份,由市人事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手续,然后持盖章后的《分流人员住房公积金审核表》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同时,职工可依据提前退休有关证明一次性支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充实到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充实经济管理、执法监督队伍的分流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四、定向培训的分流人员在培训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自谋职业的分流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手续,待工作确定后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手续。
六、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工作,不得拖延、拒绝办理本通知有关的住房公积金的封存、转移、支取手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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