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负责代扣,并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日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汇缴,手续是: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一式四联、由单位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根据汇缴书开具的转账支票一张。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及据以填制的转账支票配套使用,“汇缴书”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法律链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