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
1.单位初建住房公积金时,依“填表说明”,填写一式两份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报归集部门,同时提供单位印鉴卡一式两张完成初始登记。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的实际张数要与“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上附汇缴清册的张数一致。
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以后每年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归集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4.缴存额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变更一次,单位应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并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空白处注明新汇缴额起始汇缴月份。
5.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典型案例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开户手续
一、缴存登记。单位自设立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填写完整的缴存登记表,向省直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设立个人账户。单位持省直中心审核同意的缴存登记表,到承办银行设立职工个人账户,每位职工只允许设立一个账户。
三、缴存登记表填写说明:
1.缴存登记表包括“汇缴清册汇总表”和“汇缴清册”。
2.开户范围:职工因故停发工资的,暂不开户。离退休(含纳入退休人员管理)的职工、外资企业的外方职工不纳入开户范围。
3.缴交基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开户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一年核定一次,以后年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核定程序确定。
4.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统字[1994]37号《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月缴存额:计算月缴存额时采用“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其中:个人月缴存额=工资基数×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工资基数×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
6.其他填表事项:填写单位和主管部门名称时,均应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单位代码”无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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