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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问答

2011-08-12 17:17:05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25.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至建行的企业,12月20日后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登记?

答:以前通过建行的住房公积金系统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从12月1日起,已经对原有账户进行冻结,不能继续缴交和提取。从12月20日起,这些企业与其他新开户企业办理单位的汇缴登记的流程相同,对于以前在建行沉淀的部分,企业可以将其统一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往年补缴操作。

26.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起始日为12月20日,如企业晚交是否需补缴至起始日月份?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从2010年12月20日开始正式缴交,所有企业无论选择何月份缴交住房公积金,均从2010年12月20日期汇缴,如缴交月份为2011年的某一月,之前月份需补缴至2010年12月20日。例如:单位从明年4月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需补缴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这期间的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均需补缴。

27.与本期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异地工作且社保与医保等均为异地的员工是否必须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深圳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采用归属地原则,对于在异地工作且社保与医保等均为异地的员工,企业和员工可以缴交,不做强制要求。

28.如何界定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年度?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是以上一年度的1-12月份的实际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

29.企业是否一定要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协议》?

答:日后如企业专办员需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办理查询、汇缴、信息修改等操作,均要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协议》。不签此协议的客户,所有业务均需赴柜台操作。

30.每个企业是否只能选择一个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部分 公积金账户管理

31.单位何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答: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2.什么情况下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

答:内部封存是指单位专办员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由正常状态变为停止汇缴状态。职工停薪留职、因公出国等原因,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止工资关系而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33.什么情况下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答: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时(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予以启封。

34.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

答:主要有职工调动工作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35.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怎样转移?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分为从市外转入本市和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所在本市新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或原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需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清册》;职工本人办理的,还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36.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银行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行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它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各种功能的联名卡。招商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首次制卡费、免收年费、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37.职工如何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答:职工有权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因此,公积金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公积金心为职工出具有效凭证,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我行住房公积金业务专办网点及我行其他自主查询设备办理查询业务。不仅可以将其与职工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定,而且还可以通过有效凭证的发放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调动职工关心、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 公积金汇缴、补缴

38.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答:汇缴是指单位为其在职职工代扣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建议托收日选择每月的15-25日)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39.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答:补缴是指单位为职工缴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需办理补缴的主要情形:因单位原因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缓缴期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0.已购买住房的职工是否还要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还要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41.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如何确定?

答:据《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42.企业依法破产清算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43.单位补缴2010年12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补缴?

答:自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实施之日起(2009年5月22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2010年12月20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部分 公积金提取

44.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一是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四)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

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户籍迁出本市的;(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发票或者专项收据开具日前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

45.职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应当满3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缴存额。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相关票据在开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起始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

4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如何处理?

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47.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次数有什么要求?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是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提取次数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48.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

答:可以。只要职工是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达到提取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提取

49.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一般的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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