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公积金汇缴、补缴
3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答:汇缴是指单位为其在职职工代扣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3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答:补缴是指单位为职工缴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需办理补缴的主要情形:因单位原因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缓缴期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33.已购买住房的职工是否还要缴交住房公积金?
答: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还要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34.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如何确定?
答:据《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35.企业依法破产清算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36.单位补缴2010年12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双边补缴?
答:单位为职工补缴2010年12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只要求进行单边补缴,员工可自行决定是否补缴个人部分。
37.如果单位从明年4月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补缴2010年12月(管理办法开始执行)至2011年4月这期间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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