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文件» 正文

筑公积金管委字[2006]4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2011-08-23 11:31:5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经2006年6月21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缩短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根据我市效能建设和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原则

 

1、依法审贷,不徇私情。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筑公积金管委字[2004]001号,以下称《贷款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决不允许任何人违规放贷和以贷谋私。

 

2、服务至上,效率优先。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必须坚持以服务职工为宗旨,通过采取一对一的贷款审批管理方式,达到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实现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和最优质的服务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

 

3、绩效并重,安全第一。

 

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坚持在绩效并重前提下,克服重贷轻管现象,通过提高贷款质量,降低贷款风险,以达到确保资金安全的要求。

 

4、齐抓共管,有效监督。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稽核监管和会计核算等部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中的监督作用,是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发生的重要手段,因此,纪检监察、稽核监管和会计核算等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适时、有效地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信贷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给予配合。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依据是《贷款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按照《贷款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30万元,并不得超过总房价的70%。

 

2、已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原贷款未还清的,原则上不得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近期凡在金阳新区购买住房的职工,在原贷款期间按时归还贷款,无逾期记录的经批准可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分级审批权限

 

1、审贷专管员的审批权限:申请贷款额度超过《贷款实施细则》计算公式规定5%(含5%)以内的,由信贷管理处的审贷专管员审核后签发贷款通知书。

 

2、信贷管理处处长(或副处长)的审批权限:申请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实施细则》计算公式规定10%(含10%)以内的,由审贷专管员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信贷管理处处长(或副处长)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由审贷专管员签发贷款通知书。

 

3、信贷业务分管领导的审批权限:申请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实施细则》计算公式规定30%(含30%)以内的,由信贷管理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信贷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由信贷管理处的审贷专管员签发贷款通知书。

 

4、中心主任的审批权限:申请的贷款额度超过《贷款实施细则》计算公式规定30%以上或最高贷款额超过30万元,无法办理组合贷款的;超过《贷款实施细则》规定贷款期限的,由信贷管理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由信贷管理处的审贷专管员签发贷款通知书。

 

对情况特殊,原购房合同终止,贷款已退回,需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阳新区除外)购买住房的职工,由信贷管理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由信贷管理处的审贷专管员签发贷款通知书。

 

5、中心主任办公会的审批权限:借款人的资格不符合《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由信贷管理处报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由信贷管理处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要求

 

1、凡属第三条第1、2项情况的,须在受理之日起的3天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并签发贷款通知书。

 

2、凡属第三条第3项情况的,须在受理之日起的5天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并签发贷款通知书。

 

3、凡属第三条第4项情况的,须在受理之日起的一周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并签发贷款通知书。

 

4、凡属第三条第5项情况的,须在受理之日起的15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并签发贷款通知书。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监督

 

1、信贷管理处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存、借用、移交等日常管理工作。

 

2、审贷专管员应每办理完一笔贷款审批业务后,将贷款申请资料、审批表、购房合同等发贷资料装订成册移交本处档案专管员归档。

 

3、审贷专管员每办理完一宗贷款审批业务后,应由信贷管理处副处长(或处长)复核签字后送发贷银行办理相关发贷手续。

 

4、信贷管理处应每月向中心领导及稽核监管处报送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统计报表。

 

5、会计核算处应定期与信贷管理处核对贷款资金的划拨和回收情况,实时掌握贷款资金动向,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中心主任汇报。

 

6、稽核监管处应每月对信贷管理处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稽查,每次稽查比例不低于30%,稽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提交书面稽查报告。

 

7、纪检监察室受理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违规违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严禁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贷款实施细则》和本规定审批发放人情贷款、关系户贷款

 

2、严禁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贷款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或越权审批和发放贷款

 

3、严禁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人员接受借款人的请吃,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或其他人员恶意串通、篡改、伪造贷款申请资料,套(骗)取贷款资金;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为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明确各级贷款审批责任人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制度》审批发放贷款的工作人员,将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对造成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中,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对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八、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6年7月10日印发

分享到:

(编辑:taibai)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