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文件» 正文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筑公积金通字【2009】86号红头文件(公积金置合贷实施办法)

2011-08-23 11:34:0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机制,不断创新贷款品种,在满足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的同时,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贷款资金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签订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以及受托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置合贷)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后,先利用银行资金对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再由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经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用于置换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的“先银行商业贷款,后公积金贷款置换组合”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及其所属的主办行和承办行开展贵阳市市级个人住房公积金置合贷业务。

  第四条置合贷中,商业贷款部分的受理、调查、发放、抵押登记、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操作均按照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按照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相关规定、《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受托银行开办置合贷业务必须遵循中心统筹、计划控制、借款人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范围及对象

  借款人遇到下列情形时,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置合贷:

  (一)借款人暂时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的。包括以下情况: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时间尚未达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所要求时间的;

  2、职工或单位因特殊原因脱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以上的;

  3、职工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的;

  4、中心同意的其他情况。

  (二)中心因资金计划管理等需要,不能及时满足借款人贷款需要,客户自愿办理置合贷的;

  (三)房开商对购房客户缴款时间要求过紧,借款人自愿办理置合贷的。

  第七条贷款条件。置合贷的贷款条件按照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借款人在申请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时有置合贷意愿,向中心提出置合贷申请;

  2、已申请置合贷的借款人,在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存续期内,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无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3、已申请置合贷的借款人,须于商业性贷款发放半年以后至两年以内,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原商业按揭贷款,超过约定期限的,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章贷款额度、有效期间、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的确定。置合贷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公积金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且置换后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合计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80%。且公积金贷款需取整到千元位。同时也不得超过贵阳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高额度。

  第九条 贷款额度有效期间的确定。贷款额度有效期最长为30年。

  第十条置合贷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期限分别按照公积金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的原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可不一致,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高为原商业按揭贷款的剩余期限,但同时也不得少于商业贷款年限5年以上(含5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及受托银行规定的商业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其所购住房对置合贷中的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及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受托银行必须在办妥置合贷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抵押房产必须产权明晰、流通性能好、变现能力强。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置合贷应分别填写《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置合贷”申请书》。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受托银行应在中心贷款计划控制的范围内负责受理置合贷申请。受理置合贷时,受托银行应按照本行商业贷款有关规定受理借款人商业贷款申请,同时审核借款人填写并签章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置合贷”申请书》(一式三份,借款人、中心、受托银行各一份)后,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置合贷”申请书》交中心审批,中心审批同意盖章并编号后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置合贷”申请书》留存一联备案,剩余两联返还给受托银行及借款人。

  第十六条商业贷款审批及发放。商业贷款的审批及发放按照受托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商业贷款发放后,且借款人正常归还借款,未出现拖欠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在商业性贷款发放六个月后至两年以内期间,借款人可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向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如借款人在商业贷款分期还款期间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原则不予受理;借款人仍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

  受托银行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各2份:

  (一)公积金中心盖章同意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置合贷”贷款申请书》(借款人联);

  (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四)商业性贷款余额查询书(还款计划表);

  (五)借款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和有效婚姻证明文件;

  (六)单位证明(无业的提供无业证明、配偶属省直部门的提供省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原商业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九)首付款收据复印件;

  (十)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十一)原预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原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

  (十二)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须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还要有受托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十三)中心或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可行性进行调查、确认。

  第十九条 贷前调查。受托银行贷款调查人按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贷前调查。重点对借款申请人的偿债能力、还款意愿、信用状况、购房行为的真实性、贷款担保及借款人和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等进行调查。

  贷前调查完成后,贷款调查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并提出初审意见。同意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受托银行应打印借款人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对账单及还款计划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与贷款资料一同交中心审批。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中心根据备案的《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置合贷”贷款申请书》(中心联)、受托银行提交的借款人资料、初审意见及相关规定,对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受托银行根据中心审批通知书,通知客户前来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和办理放款手续。

第六章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必须在当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用于偿还原商业按揭贷款。置合贷的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等按照贵阳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分享到:

(编辑:taibai)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