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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和缴交住房公积金实施意见

2011-08-23 14:18:36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107号)、《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军委〔1999〕19号)、《西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藏党发〔2003〕10号)及《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发〔2001〕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4 {5 K% \0 O% U9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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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和缴交住房公积金问题
(一)、安置到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计发办法
1、1999年12月31日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离开部队时,未享受国家补贴性质的住房和尚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其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其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住房补贴的计算标准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同等标准执行;具体工资标准由人事厅、财政厅确定执行。6 F- O% r) S8 G. l7 ]9 W# M
2、2000年1月1日以后转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离开部队时,其已领取了服现役其实的住房补贴,若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系指集资合作建房、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解决住房,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不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地方政府从为其计发工资的当月起,为为其计发按月住房补贴,按月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3、军队转业干部,在离开部队时,已由组织提供优惠政策解决并且个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住房、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等享受国家补贴性质住房的,到地方后不再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住房补贴。4 v: E( \; [3 [% Q9 g$ z
(二)安置到地方国有企业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计发办法+ z  [, L! d: e4 \/ ^% u5 ]0 R+ K
安置到地方国有企业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计发办法,根据所在企业制定的房改方案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缴交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转业安置到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单位应从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在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 ~. j$ E# C! n$ e; d+ Z6 C4 M0 ^
2、1998年1月1日以后安置到地方国有企业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所在企业应在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按本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和缴交住房公积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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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补贴0 y3 M# p- `  y# \+ F6 s9 c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时,已经领取了服现役期间住房补贴,不再享受地方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r7 @9 j# O2 T' J
未被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享受国家补贴性质的住房的(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不属于国家政策性住房),其未被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发放到其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并计发工资的前一月,若到其本人法定退休年龄未被录用聘用的,按月住房补贴发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按月住房补贴计发标准,按照地方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标准、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按月住房补贴的申报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代管部门向同级住房补贴审核部门申报,按月住房补贴的兑现及管理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补贴管理方式进行兑现和管理。具体工资标准由区人事厅、财政厅确定执行。2 G3 K/ g9 z+ P: q% J: B5 n
被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用人单位应从其发放工资当月起为其计发按月住房补贴,按照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同等标准执行;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基部,原代管单位不再为其计发住房补贴。  A3 M+ `' e) I/ _9 ]$ o, e
(二)缴交住房公积金/ V' k7 N8 L0 Z4 ^: a1 B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已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N: r( A; w1 b) E6 q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录用聘用期间,地方政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代管部门应从为其计发退役金当月起,按照地方党和国家机关与其职务相对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标准在代管部门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为其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地方政府在用人单位为其计发工资当月起不再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若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被录用聘用的,地方政府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直到其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标准由区人事厅、财政厅确定执行。
3、被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用人单位应从为其发放工资的当月起,在本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其部队一次性发给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本人意愿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本意见由自治区房改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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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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