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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和缴交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2011-08-23 14:21:30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发〔2001〕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和缴交住房公积金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意见》所指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军队、武警的干部转业时应向代管部门提供其住房情况、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转业干部代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军队转业干部数量、人员情况、安置情况、房改情况等有关资料按属地原则抄送自治区或当地房改、财政部门备案。房改部门在计算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根据代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

第二章  住房补贴

第四条  《实施细则》所称一次性住房补贴是指对军队转业无房干部截止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政策一次性发放,我区仅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五条 《实施意见》所称按月住房补贴是对1999年1月1日后军队转业无房干部,按自治区、人事厅确定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按《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1998年年底标准×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8年底前军(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
1998年底未套入地方工资和1999年转业的工资标准以区人事厅、财政厅确定的标准工资为计算依据,已套改的按套改的工资标准执行。
月住房补贴系数按安置单位或代管单位所在地系数执行。即自治区本级、拉萨市为0.159,那曲地区为0.165,日喀则、林芝、山南地区为0.147,昌都地区为0.180,阿里地区为
以后年度的年度工龄补贴额和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自治区财政、建设(房改)部门统一公布的执行。
第七条  对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给予住房价格差异补差、级差补差和住房未达标补差。以上补差标准按《实施方案》标准执行。
第八条  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及发放方式:
一、个人住房补贴应由安置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申报材料由人事部门向申报部门提供,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住房补贴由申报单位按自治区统一规定和步骤填写有关表格,计算本单位(代管单位)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相关数据。
四、各单位计算完毕后,须先经本单位审查,并将计算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此前提下,方能报同级住房补贴审核办公室。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对所报报表签字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各地(市)住房补贴审核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住房补贴审核办公室审批;区直各单位计算完毕后直接报自治区住房补贴审核办公室审批。经自治区住房补贴审核办公室和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给申报单位下拔住房补贴,下拔后的个人住房补贴管理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离退休、死亡、出国、出境定居,辞职、辞退、调出自治区范围内的,其按月住房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聘用为正式职工后,其按月住房补贴按自治区房改政策执行;录用为正式职工后离退休、死亡、出国、出境定居,辞职、辞退、调出自治区范围内的,其按月住房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未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其按月住房补贴由代管单位向房改部门申报。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所在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安置在国有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所在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并按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代管单位按月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全区统一的比例标准执行。其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本人意愿可由代管单位一次性存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并按自治区公积金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离退休、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知音、辞退、调出自治区范围内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住房公积金从次月停止缴交,并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五条  已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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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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