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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下发《2008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08-24 10:57:54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的主动管理,实现服务前移,切实让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国家“限高保低、维护制度公平公正”的目标,市中心对2008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制订了实施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八月四日

2008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0%;市区缴存基数上限为7100元,下限为700元。

二、基数调整的范围:凡已汇缴至2008年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在汇缴2008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均应进行基数调整。

本次调整要重点关注两类单位:一是缴存基数低于规定下限的按时汇缴单位;二是从2007年1月以来一直未进行基数调整的按时汇缴单位。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此原则安排专人,落实责任制,建立催调台账,加强催调。

三、基数调整的时间:基数调整工作集中在7—10月份进行,10月底前基本结束。

四、缴存比例大于10%、且小于等于12%的单位,应持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缴存比例超过12%、缴存基数突破7100元的单位,原则上应按照国家“控高保低”的要求予以纠正。其中:

1、月应缴额高于1704元老职工本年度不得进行基数调整。

2、月应缴额高于2556元的新职工本年度不得进行基数调整。

3、月应缴额低于140元的职工本年度内必须进行基数调整。

五、基数调整方式:基数调整采用电子数据调整、纸质报表调整两种方式。

六、基数调整操作程序

1、各单位在完成200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汇缴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2、采用电子数据调整方式的单位,首先应到公积金中心或单位汇缴银行复制基数调整数据,然后根据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每位职工的月应缴存额并录入电子数据,最后将电子数据和另外编制的基数调整核定表(一式三份)送交单位汇缴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3、采用纸质报表调整方式的单位,根据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每位职工的月应缴存额编制的基数调整核定表(一式三份)送交单位汇缴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4、对月应缴额增加职工的基数调整工作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汇缴银行直接办理,公积金中心将采取抽查的方式审核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提供职工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5、对月应缴额降低职工的基数调整工作,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汇缴银行才能受理。

6、对7月至调整当月少缴部份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调整缴存基数后,作一次性补缴。对超出差额部分的其它原因一次性补缴应经公积金心审核后,汇缴银行才能受理。

七、受委托银行工作要求

1、对重点关注的单位受委托银行在建立催调台账后,在10月底前要制订工作计划逐户有落实,逐户有反馈。

2、从11月份开始,对今年仍未进行基数调整的单位按照人数多少的原则,先多后少,确定一批重点单位,建立催调台账,加强催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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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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