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上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购房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合同签订、贷款复审、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
(四)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五)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并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七)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其子女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共同签定抵押合同,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还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簿、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如果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只能选择与一个子女联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父母还须出具在该笔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前、父母同意将所购房产全部应继承份额归申请公积金贷款联名购房子女继承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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