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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

2011-08-29 15:13:35          我要评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引导理性消费,抑制投机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二、限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限制购买二手住房的,以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购房人在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登记手续时,应提供30日内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数量以新购房时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记录为准。

  在本《通知》实行之前已购买商品住房但未进行合同备案或转移登记的,应在本《通知》实行之前申请办理上述手续,如未及时办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应如实填报《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申报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由购房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等有关材料。非同一居民家庭的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信息的,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四、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并在所收取的上述证明、材料及《申报表》加盖企业印章,作为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或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证明、信息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由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暂停其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交易申请,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申请时,应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相关证件、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各城区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贯彻落实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七、本《通知》所称的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八、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2年2月29日止。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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