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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2011-08-29 15:12:53          我要评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及时防范非法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发生,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一)加强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

1、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在提取贷款等窗口设置警示牌,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和短信群发等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明确非法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对外公布中心举报电话,接受职工举报投诉,严格防范住房公积金骗取事件的发生。

(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1、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稽核制度。同时,各有关处室应对现有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业务操作规程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进一步进行梳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供的留档材料,做到查隐患、堵漏洞。

2、强化人员培训。中心应定期邀请税务机关、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银行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对窗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印章、合同、发票、产权证真伪的甄别能力。

3、强化内部管理。中心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已发现的住房公积金骗取案件的受理核查,对业务受理处及各管理部的提取申报档案材料进行稽核,对于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导致骗取事件发生的,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4、增设监控设备。信息技术处负责在业务受理处与各管理部配置录像、录音等监控设备,对骗取人员和违反服务窗口秩序人员进行录像、录音,并做好证据拷贝、保全工作。

二、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审核把关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重点要把关提取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可靠。“中心”业务受理处及各县(市)管理部应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登记、房管、税务等部门的公开

信息查询系统,核实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提交的购房、住房贷款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时,应向相关单位核实,经确认购房情况属实后,再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一)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信息查询系统未与中心联网之前,对职工在本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疑问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1、如职工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窗口收件后,登录福州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fzhouse.com.cn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http://www.fzhouse.com.cn查询合同鉴证及发票真伪。

2、如职工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窗口人员应将产权证等相关材料交归集贷款管理处,由归集贷款管理处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联系协查。

(二)对职工在异地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疑问的,窗口收件后,应利用各地网上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地方税务网查询系统等查询、核实职工购房的真实性。如无法通过上网查询到相关资料,业务受理处及各管理部应将有关提取材料交归集贷款管理处,由归集贷款管理处与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进行协查。

(三)对职工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窗口人员应要求提取申请人签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严格审核其贷款是否属于购房贷款

(四)对2人(含)以上(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共同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建立面谈制度,对申请人进行约谈调查并做好约谈纪录,确认其所购房产是否自住。经约谈调查,确认其所购住房为自住的,允许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多管齐下,共同打击非法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一)建立对骗取行为的处理机制。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时,中心将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没收违规骗取职工提交的所有材料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2、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监察机关;

3、对已违规骗取、套取的职工进行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并向职工发出退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全额归还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对拒不退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督促整改。对采取上述措施仍不退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追回已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4、对职工使用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5、对缴存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用于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供整改情况说明,拒不整改的上报其主管部门、当地监察机关;

6、对涉嫌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

员应及时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并报当地工商及有关部门备案。

7、建立内部档案,对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公示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网站上。有违规骗取、套取行为的职工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提取贷款业务。

8、及时将骗取事件处理情况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报告

(二)对于已查实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将有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将上述行为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三)对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报福州市监察局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其他人员由中心报福州市公安局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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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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